关于在我省高校学习的台港澳毕业生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
关于在我省高校学习的台港澳毕业生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
关于在我省高校学习的台港澳毕业生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
川人社发〔 2013 〕 55 号
各市(州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:
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财政部、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《关于在内地高校学习的台港澳毕业生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[2013]45 号)精神,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,对在我省高校学习的台湾、香港、澳门毕业生,在毕业学年内(即从毕业前一年 7 月 1 日起的 12 个月)参加创业培训的,比照我省高校毕业生相关规定,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,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。补贴标准、申领程序按照省财政厅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川财社[2011]283 号)执行。申领补贴时,可用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,作为个人的身份证明。
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
2013 年 11 月 11 日